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录A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硬化剂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1 不发火性的定义:
A.1.1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磨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发生火花(或火星),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即为具有不发火性。
A.2 试验方法
A.2.1 试验前的准备。
材料不发火的鉴定,可采用砂轮来进行。试验的房间应完全黑暗,以便在试验时易于看见火花。
试验用的砂轮直径为150mm,试验时其转速应为600—1000r/min,并在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检查砂轮是否合格,可在砂轮旋转时用工具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进行磨擦,磨擦时应加10—20N的压力,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即认为合格。
A.2.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试件中选出做不发生火花试验的试件10个。被选出的试件,应是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硬度的。每个试件重50—250g,准确度达到1g。
试验时也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内进行。
每个试件在砂轮上磨擦时,应加以10—20N的压力,将试件任意部分接触砂轮后,仔细观察试件与砂轮磨擦的地方,有无火花发生。必须在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 g后,才能结束试验。 在试验中如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该材料即为合格。
A.2.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着重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并应将这些细粒材料用胶结料(水泥或沥青)制成块状材料来进行试验,以便于以后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的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同时,也可以减少制品不符合要求的可能性。
A.2.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主要试验方法同本节。
说明:本附录主要满足本规范第5.7节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第5.7.4条所规定采用的A.1不发火性的定义和A.2试验方法的参考资料,以指导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