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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站场变(配)电室地坪高度推荐做法
     关于油气站场变(配)电室地坪高度的做法,规范要求室内应高出室外0.6m。在工程设计中我们采用的不同形式、规模的变(配)电室有许多种,包括高压开关室、高低压配电室、总变配电室、车间变配电室及单元配电间等,有独立设置的,也有与工艺厂房毗邻建设的,若都按照规范执行有时并不合理,尤其是对于那些与综合厂房合建的小型变(配)电间来说。鉴于此,本文依据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对各种变(配)电室的室内地坪高度将提出推荐做法。
     1、气站工程
     2.1工程类别:气田集输站场(集气站、集气处理站等)、天然气净化厂、输气管道站场等。
     2.2爆炸性危险气体性质:主要为工艺流程中挥发出来的易燃气体(天然气),湿气因含有水份,重于空气,干气轻于空气。
     2.3爆炸危险区域:湿气重于空气,常聚集于低于地坪及贴近地坪的区域内,在远离释放点的敞开场所,从释放源自由飘逸出去的比空气重的蒸气主要聚集在离地面0.6m以下的空间内。干气轻于空气,易于向高处空间扩散,贴近地坪处的可燃混合物的潜在危险较小,而高出地坪处的潜在危险较大。
     2.4推荐做法
     (1)处理湿气站场:如集气站、集气处理站等,站内的(总)变配电室属全厂性辅助生产设施,地坪高度应该按规范执行(室内高出室外0.6m)。大型站场(如集气处理站)占地面积大,所包含的区域单元也比较多。
     主工艺生产区(如进站计量、脱碳、脱水区)这些区域属爆炸危险区,其爆炸危险扩大2区(离地坪0.6m以下的空间)的范围比较大,为这些区域服务的(变)配电室地坪高度应该按规范执行(室内高出室外0.6m)。辅助生产区(如水处理区、锅炉区等)这些区域属非爆炸危险区,为其服务的(变)配电室一般与其他用房合建,地坪高度我们建议采用常规做法(室内高出室外0.3m)。
     (2)处理干气站场:如输气管道站场,这些站场规模比较小,计算负荷也小,变配电室常与其他用房合建,地坪高度我们建议采用常规做法(室内高出室外0.3m)。
     2、油站工程
     1.1工程类别:油田集输站场(计量混输泵站、接转站、掺稀站等)、联合站、油库、输油管道站场等。
     1.2爆炸性危险气体性质:主要为工艺流程中挥发出来的易燃液体(烃类混合物)蒸气,一般重于空气。
     1.3爆炸危险区域:靠近地坪处释放的比空气重的蒸气常聚集于低于地坪及贴近地坪的区域内,随着离地坪面以上的高度增加,潜在的危险性减小:在远离释放点的敞开场所,从释放源自由飘逸出去的比空气重的蒸气主要聚集在离地面0.6m以下的空间内,范围的大小与工艺介质的压力有关,压力越高范围越大。
     1.4推荐做法
     (1)中小型站场
     如计量混输泵站、接转站、掺稀站、输油管道站场等,一般设l座变配电室,独立设置或与工艺厂房毗邻建设,属全厂性辅助生产设置,变配电室地坪高度应该按规范执行(室内高出室外0.6m)。
     (2)大型站场
     如联合站等,占地面积大,所包含的区域单元比较多,一般建1座总变配电室,各区域设分配电室,或设高压开关室,分区域建变配电室。站内的总变配电室(或高压开关室)属全厂性辅助生产设施,地坪高度应该按规范执行(室内高出室外0.6m)。爆炸危险生产区(如进站计量分离区、外输计量区、加热及电脱水区、罐区、污水处理区等) 。其爆炸危险2区延伸的范围(离地坪0.6m以下的空间)比较大,为这些区域服务的(变)配电室地坪高度应该按规范执行(室内高出室外0.6m)。
     非爆炸危险生产区(如消防泵房、注水区、辅助生产区及控制办公区等) 为其服务的(变)配电室一般与其他用房合建,地坪高度我们建议采用常规做法(室内高出室外0.3m)。
     一般来说,站内的(总)变配电室属全厂性辅助生产设施,地坪高度应该按规范执行;分区域设置的(变)配电室其地坪高度做法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来定。